警方回应护士被打事件始末 医闹是违法行为吗?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警方回应护士被打】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地方,近年来却成了暴力频发的场所。因为职业道德让她们不能还手,所以在面对各种突发暴力事件时,她们大多只能成为待宰的羔羊。2019年12月29日,西安一男子带孩子在医院儿科就诊时殴打护士,男子还自称是市政府领导。1月2日,医院称被打护士身体受了轻伤,但心理上受到的创伤很严重。记者从西安经开警方获悉,经查涉事男子及家人均未在政府部门工作。
针对“医闹”事件屡禁不止,该法作出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医院不是发泄的地方,护士更不是发泄的对象!针对此次护士被打事件,希望法律严惩施暴者,因为护士是医嘱的执行者,健康的工程兵,对护士的尊重,就是对生命的尊重!希望护士郝某早日康复,走出这一段阴影!
网友热评:
A.呼吁大家都不要从事医护相关专业,拿微薄工资抗要命风险,动不动把你打晕,还说是推搡,也没人替你撑腰。以后自己给自己看病怕是成大趋势。
B.有一说一,如果是护士的态度问题,可以选择投诉举报啊,动手是绝对不可以,追究到底吧,医护工作真的难。
C.每个孩子打针时都会哭闹,这是常识。况且做皮试本来就比普通打针更疼,作为父亲的陈某心疼自己的孩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大打出手,导致护士郝某晕厥,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冒充市政府领导,威胁他人,罪加一等。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给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一个合理的答复。
D.现在政府领导能够随便冒充么?这样的行为是在甩锅给政府吗?即使是自己对医院的一些行为不满,也不能冒充政府人员吧?由此可见,官风正气还需弘扬,官风歪门左道还需整治,让假冒者不好意思说是领导。当他们本来就知道一旦冒充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他们以后还敢冒充吗?
E.这位男子自称市政府领导,对护士挥拳相向打伤护士,已经算得上医闹了。40多岁的人不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点责任吗?如果越来越多的人都模仿你这样的行为,那市场秩序不是会变得很乱吗?而且是在极为敏感的医患关系下,可以说是顶风作案了。
F.你将会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不仅仅是法律要追究责任,你还将受到舆论的压力。因为这个护士做的并没有错,做皮试大人都会觉得疼,更何况是你2岁的孩子。
G.立法决定虽然刚刚通过,但是要到半年后才会实施,现在就有医护人员就被人殴打致短暂晕厥,然后被送往抢救室抢救。现在的医闹真的是太猖狂了!
今日学法:
现在的医护人员在医患冲突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对方医闹如果予以还击,舆论会偏向病人指责他们,同时自己也可能会被处罚,如果遇到偏激的病人,生命还会受到威胁。该男子的行为及其恶劣,无疑是在挑衅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与道德底线,且男子暴力伤医必须罪加一等。殴打执业中医护人员,其性质不同于一般打人行为,更不能按简单治安管理打架斗殴来处理。在医疗资源极为紧张的当下,殴打医护人员就是侵犯其他患者的权益,是破坏就诊秩序的行为,会造成新的就医不公平。因此,凡是伤医者必须罪加一等,这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对生命的态度!这是一个文明的时代,暴力野蛮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医护人员一个正常且安心的行医秩序,医闹治理刻不容缓!今天我们来重点谈一谈医闹行为的相关法律处罚规定。
医闹属于违法行为吗?
1、“医闹”是一种违法行为。
2、“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
3、根据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对于“医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闹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该修正条款看出,增加了“医疗”一次,也就是如果聚众到医院进行“医闹”的,情节严重的,那就涉及犯罪了,将会面临着3到7年的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在现行的一些法律适用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医疗界的现实。拘留数日、罚款百元的犯罪成本已经毫无疑问地成为医改的倒车,成为暴力伤医和医闹的加油站,成为破坏医患关系和谐的幕后推手。如果暴力伤医的违法犯罪成本还是这么低,医护人员被打的情况只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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