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面恢复交通 疫情期间交通管制实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陕西全面恢复交通】2月24日下午,陕西省举行了第十七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关于全省交通的运行情况通报。陕西省交通厅党延兵副厅长把整体情况做了详细说明:
高速公路方面截止到24日下午14时,全省高速收费站只有13处依然封闭,其中有4处位于西安市,9处位于商洛市,其余的收费站已经正常开放。
省内交通方面:西安、铜川等处的市际交通客车已经逐渐恢复运行;西安、宝鸡等11个市区内的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网约车运营也已经基本恢复;为了确保农民工能够安全的抵达工作地点,宝鸡、咸阳等市组织开展了“点对点”包车运输服务。
铁路交通方面: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复工,铁路部门根据各地政府和企业的需求,开通了定制化列车。
民航交通方面也逐步恢复了因疫情导致暂停的航线。
延伸阅读:
交通管制实施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的规定,在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亦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交通管制的审批机关: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部的甲类传染病疫区交通封锁由本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如果疫区封锁涉及到大中型城市、跨越一级行政区以及由于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者封锁国境的则需要上报到国务院进行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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