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散播传染冠状肺炎病毒的责任是什么?
眼下全国正在打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主战场是武汉,敌我双方一边是“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另一边是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一线医务人员。但是仍然有人无视疫情的严重性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和活动轨迹,多次去到人口比较密集的公共场所,造成多人感染。那么,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散播传染冠状肺炎病毒的责任是什么?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可根据其故意传播行为造成的后果来判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死刑;
后果比较轻微的,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 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上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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