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应急响应等级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又一个省宣布,降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从原来的一级调整为二级。自1月23日起,全国多地启动一级响应。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2月21日以来全国已有多个省份陆续调整应对疫情的响应级别。其中广东、山西、江苏三个省将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云南、贵州、辽宁等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那么疫情防控中应急响应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呢?
疫情防控中应急响应等级的划分标准
应急响应机制是由政府推出的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而设立的各种应急方案,通过该方案使损失减到最小。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另外,应急响应机制包括防汛抗旱、高速公路、禽流感疫情、公共卫生、突发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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