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门口设置疫情隔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虽然现在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病患人数也是逐步减少,但是仍然不能放松警惕。很多公司企业从3月份开始逐步复工,但是为了防止出现聚集性的疫情感染,会在门口设置相应的隔离措施,比如进出需要量体温,需要出示身份证和单位发放的出入证明,上班必须配带口罩等防控隔离措施。那么,用人单位设置这些防控隔离措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单位门口设置疫情隔离的法律依据
单位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换言之,企业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亦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如: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等,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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