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各项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0-03-10 19:15: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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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了大半个中国人民的衣食住行等各个环节,上班族不能按时上班,学生不能及时开学,想趁过年放假的游客要么被困在旅游的地方,要么在家里进行自我隔离,也有很多司机被困在了高速上。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为了防止疫情的再度扩散和传染,那么,在疫情防控中所实施的各项措施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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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各项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项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管制交通道路、限制人员流动,这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但这也是防控疫情必须的手段,也是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履行和配合的法律义务。同时,各地政府在采取措施的时候,也要严格依法,做到执行有度、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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