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员工在隔离期间是否扣工资呢?

时间:2020-03-23 18:49:5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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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整个中国,有很多企业为了配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不得不延期复工。随着医务人员的不懈努力,肺炎疫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部分企业也开始展开有序的复工。在此之前,大部分企业在2月份是没有开工的,那么,关于吉林省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员工在隔离期间是否扣工资呢?

吉林省疫情期间工资1.jpg

吉林省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对于不能复工复产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要按照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弹性、灵活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共同应对资金周转压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员工隔离期间扣工资吗?


依据我国相关通知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需要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吉林省疫情期间工资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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