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护士自杀 自杀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吗?保险公司赔偿吗?
【意大利护士自杀】身处逆境我们可以选择很多方式度过难关,自杀是最极端的一种做法。人生大好时光,大好前程,不可因一时冲动断送了自己美好的生命。据海外网援引意大利媒体25日报道,伦巴第大区蒙扎市一家医院重症监护室34岁的女护士自杀身亡,死前她被确诊感染了新冠病毒。据央视新闻报道,这是意大利暴发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第二名自杀的抗疫护士。该联合会表示,虽然目前特雷兹的死因还未全部查明,但她前一段时间的经历(从抗疫到被感染)是主要原因。圣杰勒德医院院长强调称,自确诊在家隔离以来,特雷兹一直没有受到合理的照看。目前,当地司法部门正在调查此事。
真的是令人惋惜!希望在天堂的她不再那么累。看到这,想想自己身为中国人多么幸运。今天我们来谈一谈,自杀保险公司会赔偿吗?自杀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自杀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1、自杀赔不赔,看看满不满两年
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2、自杀赔不赔,要看免责条款里有没有“故意行为”不保之说
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称之自杀。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有些意外险虽然没有直接列举,但将自杀列入了范围更广的"故意行为"。在"责任免除"一项中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由于自杀出于主观意愿,并非不可抗力带来的意外伤害,所以个别投保的意外险不会得到理赔。
3、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赔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10周岁以下儿童以及行为人是在神志错乱,不能自控的情况。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新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两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论是养老险、少儿险、女性险,还是分红险、万能险、重疾险,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4、畏罪自杀的,保险不赔
若被保险人畏罪自杀,根据《保险法》第67条和《条款》第3条第1款第2项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主要还是要从意外和寿险两大类产品上,来看待自杀是否理赔!意外伤害保险不赔:不管是在神智是否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自杀行为,都是不予理赔的。人寿险满两年赔付:是在合同成立两年后或自复效后的两年后,发生的自杀行为,是可以理赔的!
自杀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是西方学者争论了几个世纪的问题。诸家的思想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主张认为,自杀是人的自然权利,为了逃避人生的痛苦,每个人都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历史上,伏尔泰,卢梭、霍尔巴赫等人都赞成自杀。在十八世纪,甚至把自杀视为英雄行为。
另一种主张认为,自杀并不纯粹是个人的事情,它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影响是沉重的。自杀的牺牲者不仅是自寻短见的那个当事人,其家庭、亲友和集体都因他的自杀而受到波及,所以,自杀是一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行为。
关于自杀是否为犯罪行为,在英美刑法学家中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自杀是犯罪行为,其理由是;刑罚乃根据犯罪而来。因此,自杀行为完成者,只不过不能对其适用刑罚而已,但仍应视自杀者为有罪。认为自杀不构成犯罪的理论根据是:犯罪的成立以刑罚为要件,自杀既遂者,已无法再对他适用刑罚。因此,自杀为法所不罚的行为,亦即自杀非罪。
从各国法例来看,只有英国早期的普通法、美国若干州的法律及印度刑法等,把自杀作为犯罪。英美普通法把自杀作为谋杀罪的一种,理由是有“犯罪预谋”。“自杀”一词本身就含有“自我谋杀”之意。英国早期普通法,视自杀为重罪,对自杀既遂者,在其死后还要施以羞辱性丧葬,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印度刑法典》第三0九条规定:“任何人企图自杀,并为实现该犯罪而实施任何行为的,应处刑期可达一年的单纯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科。”
我们认为,自杀问题并不纯粹是个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在有些国家还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对自杀问题的探讨必须持严肃认真的态度,要设身处地去考察引起自杀的种种复杂因素。既要看到绝大多数自杀者有值得同情的一面,同时也不能忽视某些自杀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样,对于自杀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采取绝对主义的观点,认为一切自杀行为都是合法的,而是应当分别情况,区别对待。我们认为,对以下两种自杀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一)畏罪自杀。某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其罪行败露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掩护同伙,往往畏罪自杀,企图一了百了。有的先行毁灭罪证,制造假象,然后自杀,千方百计阻挠侦查工作的进行。对于这种自杀未遂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可作为从重情节,对于自杀既遂的,如果按其罪行应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就应该宣布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因为,其人虽死,但他还可能享有著作权、荣誉权、社会福利等项权利。
(二)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杀行为。有些自杀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己心胸狭窄,缺乏理智。而在自杀时又往往不计后果,甚至有意制造事故,对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如采取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进行自杀的行为,就具有更大危害性。
但是,如果自杀是因他人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足以致人自杀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自杀者也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相反,还要追究促使他人自杀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如果把某些自杀行为以独立的自杀罪论处,既不符合我国人民的伦理习惯,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自杀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哪些自杀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也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实施自杀行为时故意兼施其他犯罪的案件,对自杀行为本身,一般不予追究。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考虑自杀的原因,并将其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
律师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个人原因自杀的,是无任何法律责任的。如果是他人导致行为人自杀的,要追究导致行为人自杀的幕后黑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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