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收容教育法决定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的相关解释有哪些?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法决定废止】3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10部相关行政法规被废止。这标志我国迈向依法治国又进了一大步。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诞生的前因后果:
在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卖淫嫖娼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为了打击这种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强制治理,对涉案人采取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改造双管齐下的措施。在颁行伊始确实带来很大的成效,但是由于其法律依据不足,监管不到位,法律责任不明确,也带来了很大的争议。
如今废除了收容教育办法,客观上保障了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但是废止并不意味者卖淫嫖娼行为的合法化,而是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分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来对这种行为实施更有明确有效的处罚措施。
法律延伸阅读:收容教育制度的相关解释有哪些?
创建收容教育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净化社会风气和防止性病蔓延。早在1984年,上海市公安局借鉴解放初期根除旧社会妓院的方法,率先设立了收容教育所,并将其推广到全国各地。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这份决定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改造,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收容教育决定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不经法庭审判,对卖淫嫖娼人员作出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限制,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实际上,遭受收容教育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难以得到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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