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今日解封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城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武汉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是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等多个国家战略的重要支点。在封闭76天之后,离汉通道终于在4月8日开启。经过中央批准,湖北省发布《解除离鄂通道管控措施的通告》,决定从4月8日0时起,武汉市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有序恢复对外交通,离汉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安全有序流动。这也标志着,武汉市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了决定性进展。这座1500多万人的华中地区中心城市,将告别停滞,逐渐再现车水马龙。那么,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城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延伸阅读: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城措施的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国家基于防治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的规定,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最后,根据《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武汉市属于特大城市。并且武汉的封锁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否实施封锁应由国务院决定。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疫情快速扩散的春运期间,及时采取有效的区域封锁措施有助于防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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