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可以食用吗?饲养野生动物的规定是什么?
面对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很多朋友这次病毒的来源问题,根据相关研究野生动物最有可能是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新型冠状病毒与蝙蝠SARS样冠状病毒同源性高达85%,疫情发生以来,关于非法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大部分人都知道野生动物不能食用!那么,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可以食用吗?饲养野生动物的规定是什么?
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食用规定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我国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其中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 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 ,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 ,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中华人民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梅花鹿等五十四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貉、银狐 、北极狐、 水貂 、果子狸、 野猪、 梅花鹿 、马鹿 、花鼠 、仓鼠 、麝鼠、毛丝鼠、 豚鼠、 海狸鼠 、 大美洲驼 、鸸鹋 、绿头鸭 、环颈雉火鸡、 珠鸡、 石鸡、 蓝孔雀 、蓝胸鹑 、鹌鹑、 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 黄领牡丹鹦鹉、 黑喉草雀 、橙颊梅花雀 、禾雀、 栗耳草雀、 金丝雀 、巴西龟、 鳄龟 、中华鳖、 尼罗鳄、 湾鳄暹罗鳄 、中国林蛙 、黑龙江林蛙、 猪蛙、 虎纹蛙、 蝎子、 双齿多刺蚁、 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蜈蚣、非洲鸵鸟、疣鼻栖鸭、鸡尾鹦鹉、虎皮鹦鹉、白腰文鸟、七彩文鸟、红梅花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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