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女童致死二审改判死缓 二审改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男子强奸女童致死二审改判死缓】近日网上一则关于男子强奸女童致死改判死缓的新闻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2018年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详情
2018年国庆节假期,家住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的四年级学生杨晓燕和姐姐帮父母去摘百香果,后来独自把摘好的果子扛到收购点去售卖,然而却一直没有回家。
后经公安局深入调查,同村青年杨某供述了强奸并杀害杨晓燕的罪行,警方根据其供述找到了杨晓燕的遗体,后经法医鉴定,杨晓燕是由于被他人强暴过程中造成的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后案件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虽然杨某在事后有自首行为,但因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决定对其取消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属于自动投案,并且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鉴于上述原因,二审法院在撤销了关于一审判决中的死刑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限制减刑。
杨晓燕的家属对二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准备申诉。
法律延伸阅读: 二审改判的适用情形
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重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这里所说的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对事实的认定是不真实的,是以虚假的或者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不清,是指没有足够的证据,没有把案件事实查清就作了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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