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报告制度法律法规有哪些?报告制度的工作规范是什么?
2019年12月底,还沉浸在迎接新年喜庆中的武汉,一种诡异的新型病毒开始悄然发威。2019年12月26日至29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张继先,先后接诊发现7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凭着对传染病疫情的高度敏感,她最早发现新冠肺炎疫情苗头,并和院方一起两次上报,率先拉响了疫情防控工作警报。那么,疫情报告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报告制度的工作规范是什么?
疫情报告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报告制度的工作规范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出现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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