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应急响应级别下降为三级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5月5日,山东省和河南省同日发布消息称,自2020年5月6日零时起,这两省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均由二级调整为三级。5月9日零时起,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那么,疫情期间应急响应级别下降为三级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应急响应级别从二级下降到三级后的相关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下调级别后,防控力度并不会下降,而是防控重点发生变化,多地由外防输入的同时,在内部疫情得到阶段性控制基础上,内防扩散转为内防反弹。在疫情防控的同时,强调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根据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对应不同的决策主体。一至四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国家、省、地市、区县4个级别的决策主体。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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