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的性质
国家责任归于民事责任
这些机构和理论在普通法国家更受欢迎。在普通法国家,国家责任归咎于民事责任范围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国家没有普通法或私法;另一方面,由于普通法的传统和观念深深植根于人民的心中,根据普通法,“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人都受同一法律约束,无论是否国家机关的过错或公民的过错,对他人造成损害;他们都承担着同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责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确定国家责任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非法侵害国家权力的侵害。因此,将这种责任归于国家责任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国家赔偿视为独立的国家责任,由行政法院管辖,适用不同于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第二种意义上,国家责任的性质主要基于以下理论:
1.代位责任
根据这种观点,国家赔偿是公务员侵权造成的损害,国家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国家承担的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而是公务员的责任。从理论上讲,公务员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公务员的财政资源有限,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国家将取代公务员来赔偿受害者。
2.对自己的责任
根据这种观点,无论公务员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发生损害,并且法律是由非法行为引起的,国家必须承担责任。补偿。该原则认为,国家赋予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力,这本身就意味着公务员非法强制执行公务。也就是说,权威本身已经是危险的,所以国家本身应该承担危险的责任,个体雇员是否有故意或疏忽行为以及他是否有责任无关紧要。
3.合并责任说
其论点是,国家责任的性质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取决于公务员是否具有公共服务的地位。如果公务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国家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是他自己的责任;如果公务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并且只有仆人的身份,那么侵权行为是由国家造成的损害造成的损害是代位权的责任。也就是说,以公务员身份侵犯公务员可以视为国家自己的行为。国家应对其侵权行为负责。相反,如果公务员只受雇于仆人,则没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其侵权不能视为国家,因此国家的责任应该只是代位权。两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4.中级责任
其论点是,当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公务员制度时,国家应对公务员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公务员犯了侵权行为。埘,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该行为失去了公务员行为的性质,只是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国家不应对此类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只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并承担赔偿责任。这项责任是代位权的责任。
5.折衷主义
其论点是,国家责任的性质应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国家负责;如果从国家责任的要求中观察到,则必须是如果能够建立“故意或疏忽”,那么责任就具有代位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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