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人身伤害赔偿规定及计算方式

时间:2020-05-20 11:01: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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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员因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和因工作损失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遗失时间,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医院食品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责任人应当赔偿。


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而致残,则因工作能力丧失而增加生活需要和收入损失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伤残补偿,伤残援助,家属生活费和康复护理,继续赔偿责任人还应获得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人应当赔偿丧葬费,受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并补偿第一次。本文的一段。其他合理的费用,如住宿和失去的时间。


第十八条死者的受害人或者近亲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


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得授予或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承诺以书面形式进行货币补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证明,住院费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其他收据,结合医疗记录和诊断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不同意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补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化妆品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培训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持有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是,根据医学证明或评估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得到补偿。


第二十条遗失时间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工作时间取决于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颁发的证明。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而被禁用,则可以在固定日期前一天计算失去工作的时间。


如果受害者有固定收入,则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损失的时间。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他可以参考上一年同一或类似行业雇员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应参照损失时间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理人员,则应参照当地劳动者的同等护理水平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如果医疗机构或评估机构有明确的意见,护理人员的数量可以通过参考确定。


应该计算护理期,直到受害者恢复自我照顾的能力。如果受害者因残疾而无法恢复其自理能力,他或她可根据其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但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在受害者被禁用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运输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随行人员进行医疗或转移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以官方账单为准;有关证据应与医疗的地点,时间,次数和次数一致。


第二十三条医院食品补贴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总参谋部的旅游食品补贴标准确定。


受害者确实有必要到现场接受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他不能住院,受害者本人及其随行人员的实际住宿费和膳食


费用的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补偿应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或残疾程度,根据法院所在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十年的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年;对于七十五年以上的人来说,计算五年。


如果受害人因受伤而残疾,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残疾程度相对较轻,但职业滋扰严重影响其就业,则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补偿。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辅助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如果有特殊需要的伤害,可以参考辅助器具准备组织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


辅助设备的更换期和补偿期应参照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在提起诉讼的法院所在地员工的月工资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家属的生活费,按照受抚养人无行为能力的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人均年消费支出计算。居民。如果受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则计算为18岁;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计算时间为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年;对于七十五年以上的人来说,计算五年。


受抚养人是指受害者在法律上有义务成为孩子的未成年人,或失去工作能力但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如果受抚养人有其他支持者,则赔偿义务人只应赔偿应由法律承担的受害人。如果有几个家属,年度补偿总额不会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的人均年生活支出。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年;对于七十五年以上的人来说,计算五年。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证明居民,永久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法院的标准,残疾补偿或死亡赔偿可以根据居住地或者计算当前居住地的相关标准。


有关受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和依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二条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付护理费,辅助设备费或者伤残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护理期,辅助设备费或者伤残补偿费的申请。期。如果赔偿保管人需要继续照顾,准备辅助设备,或者无法工作和生活来源,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要求定期支付伤残补偿费,家属生活费,残疾人救助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人支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定期支付相关费用。但是,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之前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件中说明定期缴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每期缴费标准。如果统计数据在执行期间发生变化,则应相应调整付款金额。


按照补偿权定期发行黄金


支付人的实际寿命,并且不受本说明中补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和“职工平均工资”在本解释中提及。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经济特区和城市的统计数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去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的规定适用于2004年5月1日以后新接受的一审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如果已经作出有效判决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 依法审查,本解释的规定不适用。


如果在本解释实施之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如果内容与此解释不一致,则以此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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