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补偿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政管理部门分别策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于1994年12月22日发布。《通知》从国家权力性质的高度来看,它明确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性,确定了收到赔偿要求的具体工作组织,并建议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和实施国家补偿
偿还法律,将政府的法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作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国家职能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国家赔偿法”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任务。他们应该高度重视并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赔偿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行动,认真宣传和研究“国家赔偿法”,注重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不够重视;没有组织执法人员认真研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是不够的。为此,所有级别都是必需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国家赔偿法的研究,宣传和培训。同时,根据《通知》的精神,确定法律机构接受赔偿案件的责任,并配备相应的人员,以便更好地实施。 “国家赔偿法”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几乎所有执法行为,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没收财产等行政执法。癫痫发作,癫痫发作和冻结等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这些职权时,如果不依法严格执行,将侵犯公民,法人及其行为。
该组织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其财产造成损害,并造成国家赔偿。特别是对于具有保质期,易损物品和大量财产的货物,实施强制措施和暂停营业的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应更加重视证据,合法程序和法律依据,谨慎对待和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抓紧执行国家赔偿法。
有机会加强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责任感和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严格执行办公室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案件横向审查制度,防止和减少侵犯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组织。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办理赔偿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同时,还应遵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国务院通过的补偿费用和管理的规定,如:补偿费包含在各级财政预算中,由金融机构管理。
补偿费用由补偿义务机构从单位预算资金和单位保留的资金中支付。付款后,应向同级财务机关申请批准;赔偿义务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和违反规定。对于赔偿,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赔偿费用;赔偿机构赔偿损失后,应当合法。
从负责人员那里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偿费用。确保正确实施国家赔偿制度。
四,在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主席团将在1995年底之前为所有地区实施“国家赔偿法”
情况被检查一次。
1995年2月13日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构应当自国家赔偿费支付之日起30日内或者财产归还申请人的,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证明的副本送交同级财政机关。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
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追究部分或者全部的国家赔偿费,对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负责。如果应部分回收,应按下列标准回收:
重大疏忽的负责人员将基本工资恢复1至6个月。
由于故意负责的人员,我将收回我的基本工资2至12个月。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委托机构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补偿费,并在缴纳国家补偿费后30日内追回。应部分回收的应按下列标准回收:
如果有重大疏忽,可以追回1000到10000元。
故意,追回2000至2万元。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30日内收回的国家赔偿费交给同级财政机关。从责任人员收回的国家补偿费,应当在追缴后30日内上缴;如果金额很大,可以在一年内分批上交。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或者逾期未交出的国家赔偿费,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追偿。
第十四条赔偿责任机关对金融机构国家赔偿费管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备案,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金融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赔偿费和履行赔偿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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