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选举法: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主要职责

时间:2020-06-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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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好的村委就好似一盏指路明灯,为村民和整个村子的发展起到引导作用,所以大家一般都很关心村委会成员的竞选资格。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社区治理中也将会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日益增加,居委会其作为广大基层社区治理的基础单元我们耳熟能详,那么对于居委会选举法中关于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主要职责有哪些规定?

 居委会选举法450.jpg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包括: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


三、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改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19年3月5日在京召开。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建议议程是: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审查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审查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全国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明年3月3日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日前召开的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建议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明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决定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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