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商家二维码为自己的二维码获取顾客微信扫码钱款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呢?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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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维码案”中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两种说法,分别是盗窃说与诈骗说。其中,盗窃说忽视了占有的事实基础而难以成立;诈骗说错误地将顾客设定为被骗人而导致无法解释的疑问。应当从商家受骗的角度对“二维码案”进行重新抽象和考察。在交易中,商家除处分商品以外,还要处分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行为人通过偷换二维码对商家进行欺骗,导致其误认二维码的权属关系,并基于该错误,积极指示或者消极接受顾客按照违背其真意的方式履行合同,造成其合法债权无意义地消灭,行为人获得利益,属于以债权实现为对象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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