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四类情形 绝对不起诉的情形

时间:2020-06-09 19:27:4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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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不起诉(应当/绝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有犯罪事实的也应当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可以/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总结: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可以起不起诉;二次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特殊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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