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相关知识 刑法有哪些知识

时间:2020-06-09 19:47:4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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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7年10月份起,外面就流传着关于小乔和刘某的风言风语,小乔的丈夫老曹有所耳闻。一开始,老曹认为是好事者以讹传讹,没有放在心上。渐渐地,老曹发现妻子与刘某交往甚密,行踪异常,于是也起了疑心。2018年1月8日,老曹在与小乔手机通话期间,发现小乔言辞闪烁。老曹感察事有蹊跷,便打电话叫自己的朋友老孙到家中查看。老孙以还钱为由登门后,发现老曹家中可能有其他男性,便打电话告知老曹。老曹告诉老孙在家门外守候,等待老曹回来。
当日20时许,愤怒的老曹拖着半截木棒赶回家中。经过一番搜索,在卧室厕所内发现了刘某。老曹顿时情绪失控,手持木棒对刘某进行殴打。在将木棒打断后,又同老孙一起对刘某好一阵拳打脚踢。因觉得不解气,老曹、老孙迫使刘某将身上的衣服、裤子脱掉,叫仅穿内裤的刘某站到气温为2℃左右的露天阳台上去吹冷风,并将一瓢冷水泼到刘某身上。二人其后一起用刀将刘某脱下的衣服及裤子划烂,威胁刘某休想逃走,扬言要让他吃吃苦头。
将刘某困在阳台上后,老曹、老孙回到客厅,因天气寒冷,刘某几次欲图进屋都被老曹打回。老曹勒令小乔打电话通知双方亲属,小乔不愿意,双方发生争执。此时,阳台方向传来“砰”的一声闷响,老曹、老孙赶紧前去查看,原本被困在阳台上的刘某已经从阳台上掉了下去,趴在地上一动不动。老曹、老孙傻眼了,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经鉴定,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
一审期间,老曹、老孙同刘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刘某亲属的谅解。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老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老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老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本案
老曹因发现妻子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出于人的本性和本能,实施一定的过激言行符合常理,但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为发泄不满,老曹与老孙一起非法剥夺刘某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刘某因难以忍受而翻越阳台坠楼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刘某的坠亡,肯定不是被告人追求的结果,但因其施加于被害人身上的行为已超出常人能够忍受的限度,被害人为了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侵害而选择翻越阳台,不慎坠亡。二被告人在实施非法拘禁、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对于自己过度实施的暴虐行为可能引起被害人因不堪折磨而做出翻越阳台逃跑、自杀等危险举动具有应当预见和防范的义务。然而,老曹和老孙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应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老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老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老曹、老孙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兑现全部赔偿款,取得谅解,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矛盾,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经查,老孙案发后具有悔罪诚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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