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个体工商户税收是多少?税收管理方法有哪些?
国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享受免税政策。各省市的纳税起征点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重庆市增值税起征点,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如果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要缴纳增值税,税率3%;以及附加税10%-12%,计算基数为应交增值税。
根据目前数据统计,在不考虑个体户户数和经营收入的增减变化的情况下,2011年度重庆市原达起征点新标准执行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77617户,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97.39亿元,年应纳增值税额2.92亿元。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这2.92亿元将形成减收,占2011年个体经济总税收(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41.7%。调整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将由218263户增加到295880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90.8%,税收减免额也由2.17亿元增加到5.09亿元。至此重庆市九成的个体工商户将不再缴纳增值税,从而为其积累财富、改善生活,甚至扩大经营创造了物质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上调,有效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增加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机会,促进了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发展。它是促进就业和扩大再就业的需要,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减轻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增加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实质性举措,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共同富裕。此次上调增值税起征点,虽然会在一定时期内形成财政收入减收,给地方财政收支平衡造成影响,但会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更好地生存发展,用较小的代价解决重大的民生问题。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上调的有关政策可以登录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相关内容的链接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331号)或登录重庆市国税局网站()查询。
税收管理办法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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