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在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获通过。新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
1、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条例新增一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等方面的规定。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2、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再生育
条例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3、生育二孩无需办理准生证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据了解,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两个以内子女的,只需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承诺书,即可去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4、生育福利待遇有提升: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5、独生子女奖扶政策有微调: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6、调整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
对于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6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胎的,按照1倍征收。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原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7、取消晚婚晚育假
条例删除了关于晚婚晚育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等方面的规定。取消原规定中以下内容: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8、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罚款提高
对于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再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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