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队证年审取消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首次修法,实施了近十年的领队证审批正式被取消,退出历史舞台。今后会有更多有能力持有导游证的人可以从事出境带团工作,游客也可在网上自由选择这些优质导游来为自己服务。
一、这是旅游法实施3年来首次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是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四是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
五是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据介绍,此次对旅游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是为了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和今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取消“领队资格”行政许可决定的精神。
二、取消领队资格审批
此次修改集中在“领队证”上,修改后《旅游法》全文不再出现“领队证”三字。
取消了领队资格审批,对导游领队、旅行社和旅游者三方都是一件好事。会有更多有能力持有导游证的人从事出境带团工作。这对调动导游从业人员积极性、增加领队供给、繁荣出境游市场,具有积极意义,旅游者也有了更多的选择。
此次旅游法修订便于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为旅游企业和广大导游工作者带来了便利。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没有专职领队,“领队”一词首次在旅游法规中出现,是在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5条中,此后在《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团队须在领队带领下进行旅游。
2000年,国家旅游局全面实行领队制度。随着我国出境旅游快速发展,领队人员需求急剧增加,但领队业务本质上依然是导游业务。本次取消领队资格的行政许可,有利于调动导游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于领队的管理。随着旅游者出游方式以及旅行服务提供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这次修改是根据现实发展对旅游法所做的必要调整,尤其是顺应了出境游市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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