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拟删除公证遗嘱效力最优规定

时间:2020-06-16 20:17:5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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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删除公证遗嘱效力最优规定,我看到很多人在喷这个规定,但是删除这个规定的逻辑其实是成立的。
首先,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是毋庸置疑的真实、合法的遗嘱,但这不代表立嘱人之后订立的遗嘱就不真实、不合法,如果前后都是立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凭什么公证遗嘱优先?这是不是通过法律限制了个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
有人说如果公证遗嘱效力不最优,就会导致有子女趁老人意识不清醒时,直接改遗嘱,我不否认这种可能存在,但是有没有可能,子女在公证遗嘱前抢着尽孝,公证之后就翻脸不认人,而老人不依靠子女帮助无法进行第二次公证(例如意识清醒却瘫痪在床)?
而且,改遗嘱不是像大家想的那么容易,弄一份打印好的文书,逼着老人签字按个手印就完事了。
继承法第十七条专门规定了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包括遗嘱具体内容),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无论公证与否,法律对立遗嘱的程序都有很高的要求。
继承纠纷,很容易就闹到亲人反目对簿公堂,如果没有闹到法院这一步,那么遗嘱是什么形式的,其实区别不大。
如果到了法院,有子女拿出趁着老人弥留之际,拿着老人手指在遗嘱上盖手印的遗嘱,并以此去否定公证遗嘱,那就是把法院当傻子了。
虽然公证遗嘱效力最优的规定被删除,但公证遗嘱在真实性合法性上是有保证的,如果有两份冲突的遗嘱,在先的公证遗嘱,在后的其他形式遗嘱,法院会着重审查后一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确定后一遗嘱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且真实有效,才能起到推翻公证遗嘱的效果。
我认为这种形式,可能更能保障立嘱人的利益。
当然,公证遗嘱还是很有必要和好处的,有兴趣的可以去翻翻遗嘱公证细则,想确保自己的遗嘱得到执行,公证仍旧是最优选择。
至于侄甥代位继承,那个没什么毛病,亲生子女不用担心,除非你爹妈直接立遗嘱让外人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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