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中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婚姻“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吗?

时间:2020-06-16 20:18: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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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婚姻中一方有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根据《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一般是不能向婚姻“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
由于婚姻当中的无过错一方向婚姻“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上的相关依据,一般很难获得支持,同时具体操作上也有很大的困难。
但是如果婚姻“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配偶,却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或者婚姻“第三者”想破坏他人正常的夫妻家庭关系,也就是婚姻“第三者”主观上存在着恶意的。那婚姻当中的无过错一方也可以以婚姻“第三者”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责任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如果是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长期通奸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会构成破坏军婚罪,婚姻“第三者”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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