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银行转款凭证,如何要回来钱?
一、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与陈鲁、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84号
最高院认为:
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为,陈秀华于2007年2月14日向陈鲁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合同的生效与否,关键在于陈鲁能否举证证明其向陈秀华提供了借款。即对于存在借贷内容的事实,作为出借人的陈鲁应承担举证责任。结合陈秀华以借款人身份出具涉案《借条》时,其是康尔森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等因素,应认定陈鲁完成了涉案《借条》所载出借款项的举证义务。康尔森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涉案款项为其与义乌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百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王基民之间合法的经济往来,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
二、借款人未清偿到期借款,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出借人只能证明二者之间存有转账关系,而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的,转出方可以变更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要求相对人归还款项,收款方对非基于借贷关系合法收受款项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法总则》
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如何取证:
1.手机短信线上聊天记录进行取证。例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
2.可以去银行领取相关的提款或转账单据。
3.双方交谈时录制的音频,例如在电话上提及借钱或者确认借钱。
4.确认是否有第三人在场,即借款时,第三人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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