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维权,过期作废!

时间:2020-06-17 17:25:3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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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男方是公务员,女方是教师,男方因为怀疑女方和男同事有暖昧关系,大发雷霆,无论女方怎么解释,男方都不相信,属于心理非常脆弱的那种,最后搞得女方也烦了,你爱信不信吧。可这样一来,男方更生气了,开始对女方动手,第一次女方也就忍了,没理她,也没报警,觉得男方撒撒气也就算了,可没想到,女方上班走了以后,男方在家里越想越生气,头脑一热,就跑到学校,当时女方正在教室上课呢,男方直接闯进去,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对女方拳打脚踢,那画面这事,在学校里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后来老师被送往医院,学校也报了警,女方被鉴定为轻微伤,男方被行政扣留15天,罚款1500元。

这事儿后来也就过去了,但双方彼此都留下了很大的一块心理阴影,为了孩子,又一起生活了两年,只是交流的不像以前那么自然。

女方因为上次事件的影响,实在不好意思继续留在学校任教,就辞职了,再因为家里生活琐事,还时常发生口角,慢慢的,双方感情也就淡了,女方不再将就,于是就提出了离婚,离婚的理由就是家暴、分居、没有夫妻生活这些,同时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并且主张多分财产。

男方除了同意离婚以外,其他诉求一概不认可!大家觉得最后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根据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认可了男方婚内存在家暴的事实,但并没有依据家暴判决男方赔偿精神损失以及少分财产!

理由是,2年前的家暴,并不是直接导致感情不和的原因。因为当初没有提出离婚,而是又继续共同生活了2年,那就表明女方已经对男方给予了谅解,现在提出离婚,则不能证明是因为家暴导致离婚,所以,女方的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大家可能觉得不可思议,用天津话说,叫为嘛呢?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条件,原文说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看明白了吧,也就是说,离婚,必须是因为家暴所致,这才是适用这条规定完整、准确的前提。本案中,这两人打人事件后,又平静的生活了2年多,当时没说离婚,2年后提离婚,男方又不认可是因为原来的家暴导致两人离婚的,就说是各种不和,过不到一起去了,甚至再找出一些女方的其他问题,这在法律上就不能认定说离婚和家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适用婚姻法第46条主张过错损害赔偿了。

这个事儿,大家能感受到什么呢?不能说法律不讲理,其实法律设立之初是考虑的非常细致而全面的,只是我们自己想当然了而已。现实中因为家暴导致的离婚的,多数都是在家暴后不久随即提出离婚,很少有间隔好几年才提出离婚的。

家暴后就要考虑清楚:这个人到底能不能改变了,这种事到底能不能再发生了,自己到底要不要放弃这个婚姻了。决定好了,就尽快行动,不然呢,就容易像这位女士,伤了身体又伤了感情,错过了利益最大化的好时机。

做女人,真的挺难的,再不懂点法,那可咋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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