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跟踪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做为证实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依据
基本案情:
本案主人公系70后朱某与80后李某,他们因一场莫名的缘分,相识在2008年的春天,因此也使出生于不同时代的两个人走渐渐地走到了一起。2008年年底,朱某与李某共同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2010年两人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经过双方的努力两人也终于在深圳这个大都市买上了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子。生活虽不富裕,也无需外界救济,女儿也一日一日慢慢长大。如今也依稀能从当年的老照片里看到一家三口无比幸福的模样。
但是,生活总是掺杂着五味杂陈,在某些事情上,由于双方不能及时沟通,即使是夫妻之间也难免会相互猜忌。两人感情也渐渐产生嫌隙。2015年起,李某开始疏离朱某。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吵得不可开交,还多次殴打朱某,屡次向朱某提出离婚。朱某不以为信,认为李某只是在闹闹脾气。直至2016年某天,朱某无意中发现李某在社交软件上经常与一个男子暧昧不清。
2016年9月,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朱某强烈的挽留下,调解和好。本以为李某在此之后会好好珍惜这个家庭,但事实李某与男子仍保持联系,双方以老公、老婆互称。经朱某了解,发现这个男子就是李某同单位的吕某。因此朱某便开始对李某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李某长期保存吕某家中的钥匙,自由出入吕某家。朱某与李某商谈,可李某仍不顾家庭、不顾女儿,最终选择搬离至吕某家隔壁的小区居住。每天上下班由吕某接送。
本案中朱某提供了李某与吕某的QQ聊天记录、李某出入吕某家中的视频、吕某接送李某的视频证据等。
判决结果:
判决准予朱某与李某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朱某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债权债务均分。朱某请求李某支付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跟踪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做为证实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依据
通过跟踪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做为证实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依据
通过跟踪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做为证实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依据
律师分析:
本案中,朱某主张李某存在婚外情,但其提交的证据均是通过跟踪手段取得,证据来源不合法。故法院对非法跟踪取得的证据不予以采纳。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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