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能否让当事人看案卷材料?

时间:2020-06-16 20:26: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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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见当事人时,还有一个问题困扰辩护律师,那就是律师可否将卷宗交给当事人看?业界对此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卷宗对当事人不存在保密的问题,当事人有权对指控其犯罪证据进行辩认、核实,发表意见。有的人认为案件开庭前,刑事卷宗属于国家秘密,不可以让当事人看,而且卷宗中有很多证人笔录和其他当事人的供述,如果让当事人看了后,当事人已经知道了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供述,有可能翻供,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也可能给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自身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本律师认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让当事人查看卷宗中的证据是没有问题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由此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是可以向在押嫌疑人出示卷宗中的相关证据,让当事人辩认、核实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反对辩护人将卷宗向当事人出示的,甚至不乏律师因为向当事人出示卷宗而被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他们的理由是卷宗在开庭前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向任何人出示,包括当事人在内。否则就是泄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他们认为卷宗中有很多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等言辞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向当事人出示卷宗,当事人知道了同案人及其他证人的笔录内容,可能会改变供述,给案件的侦办带来不利影响。
本律师不同意这种说法。刑事追诉是最严历的处罚手段,当事人遭受刑事追诉后,有权利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也有权自我辩护。自我辩护的基础是要看到卷宗,要明晰办案机关指控当事人涉嫌疑犯罪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其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这一切都要保证嫌疑人看到卷宗的基础上才能作到。否则,嫌疑人就不可能作到有效的自我辩护。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嫌疑人看到卷宗后,翻供造成刑事侦查活动的被动的案例,但这必经是少数,而且绝大多数案子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办案人员多不同程度地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这些证据本来就是应当排除的。而且,这也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过于依赖口供,而忽视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即便被告人翻供,也是一样可以定罪的。如果仅仅因为嫌疑人翻供,导致案子无法进行下去,只能说明案件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本来就应当做无罪处理。
基于中国的司法现状,出于执业风险的防范,本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在向当事人出示卷宗时要慎重,对于卷宗中的无法更改的如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完全可以向当事人出示,请其辩认,同时可以请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发表意见并作好记录。对于涉及到同案人的供述及其他证人的询问笔录时,为避免串供的嫌疑,同时也是为了防范执业风险,本律师不建议向当事人出示。如果当事人对卷宗中所载的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的,辩护律师要高度重视,作好记录,同时加以必要的核实和调查,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原件,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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