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的区别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土地储备、土地征收和土地流转,这三者是完全不相同的,而且涉及到的程序以及范围也完全不同。接下来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三者的区别。
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的区别有哪些?
1、土地收储
土地储备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土地收储主要依据的是《土地储备管理法》,根据这其中的规定,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并不是任何部门都有权力设立或是作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行为的。因此如果遇到除了以上部门之外的人来收储我们的土地,我们可以依法举报。那么哪些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呢?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而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当然了,《土地储备管理法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在收储时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取得方式和程序不合法,那么也意味着就不能入库储备。
2、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则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农用地的,要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而集体土地征收,征收方必须要依次履行1.发布征地通告;2.征询村民意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的法定程序。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上面,我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征收项目,都必须要严格遵守。因此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违法征收或是补偿不合理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或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土地流转
最后就是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 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就这三者而言,土地征收可能是我们大家最常听到的,土地征收是一种政府行为,且相关部门在必要的时候也会采取一种强制手段,虽然征收具有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但是相关部门在征收时必须要依法批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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