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之名藏孩子,对孩子公平吗?
这当事人G女士与W先生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婚生子2011年4月出生,2015年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男方将女方逐出家门,并更换房屋钥匙,之后男方前往幼儿园给孩子办理退园手续,将孩子带离北京。
女方随即开始了漫长的寻子之路,多次找寻无果,女方于2016、2017年分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案件经历16年第一次起诉、17年第二次起诉,因涉及多项调取、评估,截止19年7月,案件仍然没有收到判决结果。
但是孩子已经年满8岁,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征求了孩子的意见,没有意外,孩子选择跟随爸爸生活,看见法院播放的孩子的视频,G女士几度失声痛哭,虽然案件没有审结,但是G女士最关心的抚养权问题,基本有了结果。
面对如此结果,确实让人痛心不已,虽然法院给了孩子自由选择的权力,但是这样的选择于孩子而言其实并不公平,孩子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并没有与妈妈生活在一起,无法体会妈妈的情感、妈妈对他的爱,妈妈只是一个名词而已,与陌生人并无太大差异。
相反因为长时间与爸爸一直生活在一起,在情感上有了深度的粘性,此时,让一个8岁的孩子进行选择,孩子会毫无疑问的选择和熟悉的人生活在一起,但是,这真的就是孩子的自由选择权吗?这样的选择真的是自由的吗?不知道孩子长大后,会不会因为童年时期懵懂的选择导致母爱的缺失而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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