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一条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有限制。原因有三: 第一,提出可撤销婚的原因只能是结婚时遭受胁迫。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遭受到另一方或婚姻关系外的第三方的强迫与威胁,使其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缔结婚姻。如果当事人以感情受到对方欺骗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的,法院及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支持。
第二,有权提出主张的一方只能是受胁迫方。胁迫方无权提出。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受胁迫一方在缔结婚姻时,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而胁迫方在婚姻缔结时并没有违背其真是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胁迫方是非常愿意和被胁迫一方结婚的。因此,婚姻缔结后,受胁迫方仍可主张撤销婚姻。
第三,可撤销婚的提出受除斥期间限制。依据本条规定,受胁迫方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期限为一年。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如被拐卖、绑架等,那么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出。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撤销后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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