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存在某些争议孩子抚养怎么判?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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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德、小翔结婚八年,老大八岁了,去年又添了个小宝,多了个孩子要照顾,家里不免多出了许多琐事。加上疫情期间,夫妻俩每天窝在家中四目相对,小矛盾不断,当积怨遇上八年之痒,两人是天天吵架,感情被磨得所剩无几,最终决定离婚


虽然两人都打定心思要离婚,但心里却割舍不下两个宝贝,都争着想要。小德和小翔都非常苦恼,不知道孩子们最终会判给谁?当然,我们不建议你们贸然地离婚,毕竟孩子的感情是值得珍惜的。但是如果你们真要这么做的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了离婚中子女抚养如何处理的问题。


实际上,子女抚养的问题准确地讲应该叫“直接抚养”,它背后的含义是说,并不是子女随了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另外一方就没有抚养义务了,所以“直接抚养”仅仅是对随谁共同生活的一个判定。那么它的判定标准什么呢?


孩子如果在两岁以内,没有极特殊原因,都会归女方直接抚养。什么叫特殊原因?比如吸毒、嗜赌、家庭暴力这些都属于特殊原因,是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两岁以内的孩子会归女方直接抚养。而当孩子八岁以上时,法官在判决时应当尊重孩子自己本人的意愿,这也是此次《民法典》中的一个亮点。


那么这两端大家清楚了,两岁到八岁之间应该怎么判定呢?


《民法典》里规定了一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种原则在具体的法院裁判中会有一个什么样的裁判尺度呢?结合我们工作中具体案例的经验来跟大家说一说。


第一、不改变原有的生活状态。


离婚之前,有的情况是夫妻已经分居了,那么孩子是随着谁共同生活的,还是保持原来的现状。


第二、生活条件。


包括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条件。


比如说,有的一方在城市,甚至是一线城市,有的在三线农村。那么,两者的教育资源是有差别的。有的一方收入较好,一方没有工作,那么这种情况下,经济条件、生活条件也是法官判定时的一个标准。


第三、家庭文化的背景条件。


有的一方是高知,另外一方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当然,这种结合的情况比较少,大多数情况都是没有太明显的高下之分的。但是如果说一方是高知、是老师,有教育专业的背景,那么对于抚养子女可能就能形成一个比较大的一种优势。


第四、品行的优劣。


大家都在探讨说,单方出轨是不是应当净身出户?但实际上很少有人思考此种情况对于抚养子女的判定可能会起到一个决定性的作用。比如能够证实一方的品行确有不端,当然不太适宜教育子女,就有可能因为品行的问题,导致法院判定子女由对方来进行直接抚养了。所以如果上述几个问题清楚了,那么小德和小翔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当然还是那句话,我们希望他们再冷静冷静。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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