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与老师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吗?
解答:
首先,不是所有连续性的工作关系皆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较大区别。
其次,关于教育机构与教育机构老师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需要看双方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是否存在人身性关系,老师是否除授课时间之外还需要遵守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需服从机构的管理。
因此,培训机构与机构老师之间并非一定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仅为劳务合同关系。
相关案例:山东省一培训机构杨老师以培训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买社保为由申请了仲裁,仲裁支持了杨老师的请求,机构不服,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老师在培训机构授课期间,完成课时任务后可自主支配时间,相应地,无课时任务亦无需去培训机构,即不坐班。同时,老师平时在培训机构除在教室授课外,无固定办公场所,即双方的往来只是上课、领报酬,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外,培训机构支付杨老师的报酬,数额浮动范围极大,有课时任务即有报酬,无课时任务即无报酬,区别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具有相对稳定性、规律性的特征。
最后,法院认为,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培训机构不需承担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前提下的相关责任。
该案中,杨老师与培训机构之间虽具有财产性联系,但无人身性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普法??: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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