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期内驾驶被保险车辆引发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责?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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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但如果投保人或其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引发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危险性增加为由主张免责?
在(2020)沪74民终172号的案件中,投保人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及车辆损失险。后来投保人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驾驶车辆时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的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投保人的驾驶员虽然在实习期内,但鉴于其已取得驾驶证,并且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陪同,并未显著增加驾驶风险。而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认定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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