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就车损私自委托评估并维修车辆能否顺利获得理赔?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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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沪0113民初号案件中,原告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某日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双方无法就维修费用达成一致。为避免损失扩大,李某委托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损失24,500元、评估费1,990元、牵引费300元。而保险公司认为施救费过高,不同意承担李某自行委托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车辆及时修复并投入使用以减少损失而将车辆交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损失,属必要、合理的措施。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但考虑到李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该次评估委托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或通知过保险公司,亦未采纳该评估意见,最终判决修理费24,500元、牵引费3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评估费酌情由李某和保险公司各半分担,保险公司承担995元。
笔者建议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就赔偿费用协商不一致时,可以通知保险公司限期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定损,逾期将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以书面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以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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