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伤残鉴定标准有误为由拒赔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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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伤残鉴定标准有误为由拒赔,但没有说明原因和提示补充的材料,能否主张不适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标准?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时,适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伤残鉴定标准,但如果适用的标准有误,保险公司没有说明原因和提示补充的材料,能否主张不适用约定的标准?
在(2018)沪74民终3号的案件中,投保人投保了意外险,后来投保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范》得出了鉴定报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报告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时,没有明确提示和说明应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违反了《保险法》中保险公司应当在30天内一次性告知的规定,保险公司就不能主张适用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提供的鉴定报告为准支付保险金,不再适用保险合同里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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