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中被挂靠方是否有权就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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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沪0109民初号案件中,A公司与案外人周某订立《货运机动车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周某将车辆挂靠在A公司运营,对乙方合法运输经营业务不干涉,对外签署承运业务的一切权利归属乙方,乙方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对外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偷盗行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费应当直接转入A公司账户。之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就挂靠车辆投保了物流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原告及另一案外人。在运输途中,周某驾驶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所载货物受损。A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认为A公司并非涉案货物承运人,无须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承担责任,并且不存在损失,无权主张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系运输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系事实上的承运人,其负有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A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就货物损失承担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A公司赔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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