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能否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已过检验期为由进行免责,拒绝赔付?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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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沪0104民初号案件中,原告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某日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事故时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仅同意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对属于商业险的部分不同意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单和保险条款系由保险公司事后邮寄给张某,在保险公司无法证明签订保单时向张某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约束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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