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是否必须偿命,刑事谅解程序的存在有何意义?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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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一众网友对刑事谅解程序很不理解,那么你认为杀人是否必须偿命,刑事谅解程序有何意义?

因感情纠纷,在多次挽留无效后,男子王强(化名)用事先网购、并用动物做过测试实验的含有化学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对女友刘云(化名)进行注射,后刘云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北京一中院对王强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从新闻媒体中介绍的案情来看,被告人王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后果造成了一人死亡的恶劣后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可以免死,在监狱了此残生。
这也是很多人不爽的地方,他都杀了人了,为什么还要从轻处罚?
杀人偿命,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么?

嗯,这个重点问题在于王强的“积极赔偿”从而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刑法实务里面,这其实是相当常见的作法。报道出来的是这一件,没有报道从来的更多。

很多人觉得这不公平,可是死去的女孩安葬需要钱;受害人亲属还得活下去,活下去也是需要钱……

逝者已逝。
很多人质疑,家属有什么资格代替已死去的亲人去同意原谅。
是的,可是在被害人家属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同样没有资格去代替被害人家属去拒绝这份赔偿而选择接受死刑。

在该案中,我们又一次看见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机制的缺失,当一个受害者连苟延残喘活着的基本金钱都没有的时候,你如何苛责他们去追求更高层次的公平?毕竟在这个世界,穷人和你们这些少爷可不一样,光是活着,就已经竭尽全力了。

常言道,只有死亡和赋税是确定的。
永生是一件令多少人痴迷的事情。古候多少王侯试图炼丹寻仙来长生不老。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我认为死亡很可能会不再确定。虚拟记忆移植、基因技术、冷冻技术……凡此种种,有一个实现了巨大突破之后,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将出现质的飞跃,从现在的多活少活几十年变成永生短命的差别。
在当下,很多刑事案件中也是这样……有钱人才可能“积极赔偿“,没钱人只可能“真诚悔过”……在死生面前的不平等,恐怕才是人类社会中最大也最可怕的不平等吧...

网友的争论本质是一次刑事诉讼价值的讨论
过激男友用毒针扎死女友这件事,网友们关注的焦点在于:为何获得家属谅解就能免除一死,甚至有网友说这就是花钱买刑。而另一方网友认为,给到家属足额的赔偿,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自己造成的伤害。
这实际就是一次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讨论。
大量愤怒的网友观点是,杀人必须偿命,赔钱有什么意义,人都死了。这是一种类似于同态复仇的观点,这种观点通常是只看行为的结果,无论嫌疑人做了什么,只要造成了这种结果就要受到同种的刑罚。在这种观点下定罪和量刑没什么具体的界限,赔偿属于一种罪后的行为,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所以赔偿不该影响量刑。
还有少部分网友认为,赔偿可以减轻量刑。这种观点的本质是,要通过法律来填平被伤害的社会关系。虽然在这种杀人案件中,人死不能复生,但是通过嫌疑人积极的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反省自己的错误进行悔改,通过赔偿一定程度上的弥补受害者家属的痛苦。所以,这种赔偿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填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配合行为人的忏悔,可以酌情轻罚。
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都没什么问题,不过我一直的观点是死刑应当慎用,所以我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行为人的赔偿加上他的悔改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有一句经典的话叫做“刑事诉讼是一次国家对个人的战争”,我觉得战争的目的是征服,而不是毁灭,在面对国家公权力,任何人都是渺小的,所以不存在无法毁灭和打击的问题,但是毁灭了他受损的社会关系,受害者及家属的心还在那里,除了一丝丝复仇的舒畅,没有其他。
当然,是否谅解属于受害者的权利,如果受害者选择一定要让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拒绝谅解,这也是一种给受害者补偿的方式,法律当然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选择和价值观。
最后还想再说一次:刑事诉讼是一场国家对个人的战争,战争的目的是征服,而不是毁灭。

俗话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自古以来的规矩,到了现代,都是以法律为依据,杀人分了好多种,要根据案件性质去定罪,比如今年昆山防卫杀人还判无罪,所以有时候杀人不一定要偿命。常说:“人死为重,死者为大”,所谓刑事谅解程序就是在人死不能复生的基础上,为其亲人在除了精神慰问上的一些有偿补偿,虽说杀人者免除死亡刑罚,但是基本上一辈子坐穿牢房了,没有偿命,但是可以算是给死者亲属在另外一方面的赎罪吧,当然了,死者亲属可以不接受这样的赎罪,但在法律角度上来讲是人性化的,满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予人们利益最大化,逝去的无法挽回,可以给死者亲属另外一种选择,让生者用别的方式做个了结,刑事谅解并不是代表原谅,是一种被逼无奈,是别无选择的无奈,杀人者永不可被原谅,只是在法律程序上为自己争取的最后一点精神安慰补偿吧。

杀人偿命是一个朴素的社会观念。我对于这个朴素的社会观念的看法是:
符合社会历史阶段的认知。是可行的可以理解的和应当的。
沉醉于某一专门学科领域的自我认知很容易陷入以一小部分群体的看法代替社会共识的窠臼。而杀人偿命这种简单朴素的命题,并未说明社会大众都是意图私刑自我实现的狂徒,而仅仅是表明了大众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底线。
杀人当然有很多种,人们都能认识到。对于因家人深受疾病折磨的痛苦的安乐死杀人,和暴徒的残虐杀人,我想即便是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人,都能知道,前一个不应该绝对执行死刑,后一个怎么也无法逃脱死刑(在无其他限定的情况下)。同时,这也是脱胎于社会现实的法律所做出的认知。所以说,不要低估了大众,更不要拿出专业学究的傲慢。因为,社会现实不是规范的文本,而是变化的实践。
既然如此,在社会现实和大众认知都没有达到对杀人者在极端限定情况下的宽容和尚无其他有效抑制犯罪的情况下,就不能对杀人偿命这一命题予以简单否定。一个学科的超前发展的意识形态,不能强加于社会群众。
杀人偿命,是目前社会的基本底线。而这也不代表一切都应该以此处理。只是表明了对社会极端犯罪的最后容忍。社会不是无知少女,他们明白最适应的是什么。正如同面对一个犯了盗窃罪的小偷,没人会像先秦一样处以断手极刑。同样,在目前社会(起码中国社会)的暴力恶性犯罪还在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杀人偿命并非简单的是中国传统重刑论的延续,而是对社会现实的正确反馈。
对于用某一学科的规范推演来替代社会纷繁的现实,这只能说明倒挂现实与意识是一件多么普遍的情况。
基于外部的法律规范不是靠理论推演出来的,而是社会现实的萌发。死刑存续不是站立在法学家的个人态度上的,而是立足广阔的社会现实。
正因如此,我坚持对死刑在不无序扩大前提下的死刑保留。
而对于将民众对杀人偿命简单朴素的情感扩大为对死刑的狂欢,无异于混淆了这两个命题...

杀人不必须偿命。杀人分很多种:有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伤害致死啥的。故意杀人又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啥的。直接故意又分激情杀人、蓄意谋杀等。要是这些个不同情况都一刀切地必须偿命。那还怎么体现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啊。
刑事谅解程序存在的意义很大,它给了被害方多一种选择,更多选择、更利于公平的实现。刑法之所以对加害人处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加害人伤害了被害方。但如果被害方能够谅解加害方,显然加害方的社会危害性就比不能谅解的小一些。一提到刑事谅解往往想到这种人命的刑事谅解。但是刑事谅解的意义不仅在此,我举个例子,近年来很多这样的抢劫发生:男嫌疑人妻子病重,急需巨款手术,男嫌疑人上街拦路抢劫,说明只要钱,不会对被抢人的人身啥的造成伤害,还给被抢人留足回家的路费啥的。这种新闻有阵子频频见于报端,最近的一次刑法修正就规定了这是一种从轻发落的情况。假如法律没修正时(法律总是滞后的),如果被抢人后来了解了抢劫嫌疑人的家庭情况,觉得可以谅解一个男人不能眼看自己妻子死亡时的无奈选择,而和被告达成了刑事谅解。那么,这就是对法律的一种灵活适用和补充啊。有一次,我在地铁上听一个女的打电话,她对电话那头的人说“这次抢我的人还挺好的,说了只要钱,没有碰我啥的……”
具体到杀人的刑事谅解,这个就比只抢钱的抢劫残酷多了,钱没了,我们可以再去挣。人没了,即使你去中个美国彩票最高奖——16亿美元的大奖,人也回不来呀。所以我学法律时一开始也觉得杀人的刑事谅解很扯蛋,怎么可能有人谅解杀害至亲的人?但是一看具体案子啥的,你就会知道有些老无所依的被害人父母,可能一身疾病,每天的活着都要靠很多种药,他们可能还要养被害人的年幼子女啥的。这个时候法律给了他们一种无奈的选择,即选择接受加害人的赔偿,然后达成刑事谅解书。他们可以用这个赔偿的钱来抚养被害人子女,续自己那本已不幸的命。法律给了他们这种选择,是法律对...

前段时间接到一个咨询:
当事人40多岁了还一直在相亲,结果识人不明,被女人骗了不少钱,他告诉我,他对那个女人倾注了很多感情,人家却只是盯上他的钱,他很愤怒,不管嫌疑犯的家人如何哀求他,他都拒不谅解。
他说,我不想放过任何一个伤害我的人。
但是后来,他思前想后还是把谅解书给签了,最后诈骗者也得到了轻判。
我问他为什么想法突然改变了,他说,现在生意难做,又欠了人家不少钱,不是意气用事的时候,签了谅解书对方就把钱一次性还给回来了。
这就是刑事谅解制度的意义,给被害者及其家属提供选择谅解的自由空间——被害方可以自行选择谅解与否,司法机关在量刑方面予以酌情考虑。
或许像以上的事例那样,被害人并不是从感情上真心原谅了对方,而是出于利益的考量,但是当事人的内心思想从来都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司法机关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去评判被害人的选择动机。
司法机关之所以对刑事谅解乐见其成,是因为这样的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司法作为上层制度设计,必须符合经济和高效的原理。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实现社会正义的结果需要投入大量的程序成本,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尊重被害方的选择,毫无疑问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让有限的资源投入更多的案件。
我理解网友们对于个案的义愤,但司法绝不是公众满足同态复仇心理的工具。
只有身处案件其中,才能充分理解刑事谅解制度的意义所在。

“花钱买刑”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犯罪后,积极赔偿并且获得谅解,就可以从轻处罚。这难免让人觉得,只要有钱,肯花钱,就可以减轻刑罚,就等于花钱“买”了刑期。
如果这样,那有钱人就可以轻而易举获得从轻处罚,没钱的人赔不起就要多坐牢?法律还有公平可言吗?
事实上,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来讲,犯罪了就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罪行越严重,刑罚越重。而积极赔偿获受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初衷,也是考虑到,对受害者或家属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可以给犯罪分子将功补过的机会,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犯罪后赔还是不赔,受害者谅不谅解,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
但正如前面说的,同样的犯罪,有钱人可以轻而易举去赔偿,争取从轻处理,没钱人赔不起,就没法从轻处罚,怎么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个人觉得,在这起案件中,男子故意杀人行为定性无疑,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而从轻处罚判无期也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但这样的社会导向却并不符合预期,容易让公众片面地认为,只要有钱赔,哪怕杀了人都不会被判死刑。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远不是我们想象的这样,法官会综合考虑多种情节,再作出最终判决。有的案件,即便积极赔偿,赔再多钱,也依然被判死刑。
最终决定刑罚的是情节,而不是犯罪后的赔偿。

虽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华法系所确立的原则,也是人们传统思维中所追求的正义。
但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本着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基本原则,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坚持少杀慎杀。“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忏悔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班上的讲话也指出:“民间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只要被害人谅解,原则上一律不杀。死刑案件的和解,是民间纠纷中的和解,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注意,和解程序的正当性,防止出现以罚代刑、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为什么会有这种理念,往往有一定的正确性,人死不能复生,再多的钱不能将死人复活,是几千年来的社会总结,正因为有了某种程度上的正确性,才能流传这么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会取得社会的共识,就是因为这样可以让社会更和谐。
杀人情况当然有很多情况,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不同性质的杀人量刑当然不一样,故意杀人往往对社会的危害更严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罪犯的惩处不能以法院法官的随便解读为依据,法官只能按照法律办事,法律不能让法官随便解读。法官的随意判决,往往就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如果成为规范,就会为不法之徒钻空子。
网友的指责也有一定的根据,首先这个法院法官随意解读,法官有没有收了重礼,另外有没有对受害者软硬兼施,很难说。如果按照这个法院的判决解读成为制度,会不会成了个别法官收钱敛财的手段,网友也在担心。另外以后会不会产生大量那些特别有钱的,与法官有关系的罪犯呢?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呢?要不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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