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还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违法责任?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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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普通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办案期限,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言下之意,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违法行为人就可以逃之夭夭,不能追究其责任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虽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公安机关办案的期限是公安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体现,该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违法行为,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治安管职权,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据此,公安机关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且在未超过时效情形时,在案件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违法需追责,切莫太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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