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免证事实?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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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高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二审成功减刑一年。但,由于是共同犯罪,且有同案犯未到案。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该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免证事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未经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且,即使该生效的判决书是证据,但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换言之,高某生效的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对后续到案的被告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否则,就是变相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是形式审判。

刑事指控如一辆高速运行的列车,一旦启动,几无可挡。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它涉及人的自由、生命、财产的生杀予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可以说,该生效的判决只是可以证明同案犯被定罪判刑的情况,决不能证明后到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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