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股权,婚后自然增值,另一方有份吗?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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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客户,一审败诉,找到我们咨询后,决定委托我们代理上诉。案情大致如下:客户在婚前取得的公司股权,婚后增值,在闹离婚期间客户将该股权低价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客户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股权转让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婚前股权在婚后自然增值和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股权转让损害其妻子利益,判决股权转让无效。
我们经过分析,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纠正。理由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该婚前股权的原始价值和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而股权转让并没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红,因此该股权转让合法有效,法院不应限制我们客户合法行使个人财产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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