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方可实施
王某的房屋所位于征收范围之内。2005年9月,征收方要求王某限期交出土地。但由于补偿标准问题未达成补偿协议,刘某也没有按期拆房。征收方遂于2005年组织了强拆,并将原定数额的补偿款交给了王某。
本就是对补偿不满意才不签字,这样一来和签了字又有什么区别?王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征收办辩称尽管强拆行为程序上违法,但强拆后立即支付了补偿款,未给被王某造成极大损失,故拆除行为不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事情真的如征收方所言吗,给了钱没造成极大的损失就不算强拆不算违法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了。
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先补偿后征收是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征收中对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方可实施。本案中,征收方先自行强制拆除刘某房屋,后将补偿款项转至被刘某帐户,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要求。
法律之所以规定先补偿后征收,是因为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征收工作都是由征收方主导,被征收人拿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就被拆除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能够有一定的主动权。而如果房子没了,被征收人就会更没有底气和征收方讨价还价。
而在这一原则的保护之下,被征收人能更有发言权和谈判的主动权。法律明确作出规定能尽可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若还有类似违法行为也能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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