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如何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于离婚诉讼,还有如下这些特殊情形: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由哪个法院管辖?
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被监禁,由哪个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属地管辖原则,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居住国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起诉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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