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护士刺死闺蜜被判死缓,律师:情感纠纷从宽确有规定
“女护士196刀刺死闺蜜”案引发社会关注。日前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行凶者女护士方某被判处死缓。
7月25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被告方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被抓获归案后,被告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方某杀人系同性情感纠纷及经济纠纷引发,且方某具有法定的坦白从轻处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澎湃新闻(www..cn)从被害人王某的父亲王先生处了解到,该案判决在2018年12月24日下达,家属对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没有异议,没有提起上诉;但被害人家属对刑事判决结果不服,曾请求检方抗诉,未被接受,其后向检方提出了申诉请求。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将情感纠纷或者恋爱纠纷作为不判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的理由,来源于最高法的指导意见。
邢鑫表示,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显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邢鑫称,2010年,最高法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了这一点,该文件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澎湃新闻,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未能主动投案,虽不属于自首,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丁金坤认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调查是预谋杀人还是临时起意杀人,并结合作案手段作出判决。他说,在司法实践中,死刑一般适于用预谋杀人,临时起意杀人的可判死缓,但是作案手段恶劣的或者杀害多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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