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人遇到政府强拆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政府在强拆房屋之前,一般会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其房屋是违建房屋,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二十五条、四十九条之规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诉讼。无证所有权人作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 无证所有权人虽然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是与其是否具有起诉的权利并不冲突。一般情况下,村民在建房时完全符合村民建房的条件,且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是合法建设行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证一般则是由于历史或者丢失等原因。此外,无证所有权人是否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与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之间并不具备因果关系,若政府部门因村民无产权证书作出强拆的行政行为,又苛求其以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获取原告主体资格,这在逻辑上是混乱的。
3.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以当事人无法提供所涉房屋的产权证书,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根据《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的规定,受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原告具有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文可知,无证所有权人具备原告资格。所以,法院裁定驳回的做法这、明显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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