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必立、有诉必应”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作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所提交的起诉状一律都要接收。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何审查?
法院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之后,经审查:
(1)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都应当登记立案。
(2)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那么法院将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3)如果是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那也应当先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七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七日之后,仍然无法作出决定是否立案,就应当先予立案。
(4)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形,在裁定书上还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如果对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三、出现状况如何解决?
(1)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因为起诉状的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此时法院应当给予当事人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以及补充的材料和具体期限,避免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影响诉讼效率。不允许的是: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如果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补充材料即已符合了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2)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当事人自身存在的问题。法院依法给予当事人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以及补充的材料和具体期限,但是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此时法院会将起诉状退回,并记录在册。但是当事人认为是法院故意为难自己,坚持起诉却得到“不予立案”的裁定,并会在裁定上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对于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情形,当事人该如何救济?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出现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形,当事人更多会选择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上一级法院认为当事人所提交的内容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会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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