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哪些情况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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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涉及到下列的情况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一)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二)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四)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如果要进行行政诉讼需要准备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更加明确地解释了提供相关事实根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起诉材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尽的诉讼义务。不能提交必要的起诉材料的,应当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和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您实在不清楚也没关系,法院的工作人员会对您的材料进行检查,有问题会告知您如何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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